壓力容器的設計應該符合規范、手續完備、選材得當和結構合理,應該符合安全可靠和 經濟合理的要求。
(1)設計單位資格
為確保壓力容器的設計質量,國家規定凡設計鍋爐、壓力容器的專業單位,須經主管部 門和勞動部門的審查、批準,發給設計許可證書,方可承擔設計任務。無證單位不準自行設 計壓力容器。
壓力容器設計,應由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。設計圖紙上應該有設計、校對和審批人 員三級簽字。設計總圖除上述要求外,還必須有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和《壓力容器設計單位 批準書》的編號和批準日期。沒有設計單位批準書的編號和批準日期的圖紙不得在社會上流 通,制造單位可以拒絕加工。
全國性鍋爐定型設計,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人事部門審批。非全國性鍋爐定 型設計則要經過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批。鍋爐總圖上應該有勞動 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審批標記,無審批標記的總圖不得流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