早在 19 世紀末就有了對鍋爐和壓力容器規范化的要求。20 世紀最初的十年,發生了近 一萬起鍋爐爆炸,造成了約一萬人的死亡和約一萬五千人的傷殘。這些血的教訓使人們對壓 力容器制造和安裝的規范化有了更清醒的認識。
1907 年,美國Massachusetts 州繼 1905 年和 1906 年兩次災難性的鍋爐爆炸之后,提出 了世界上第一部鍋爐制造和安裝的法規。循著 Massachusetts 州的范例,美國其他州和城市 也制定出了蒸氣鍋爐制造、安裝和檢驗的不同形式的法規或條例。不同州的技術規范缺乏一 致性,使得制造者無法制造出其他州可以接受的標準鍋爐。制造出的鍋爐不能運出州界,一 個州的有資格的鍋爐檢驗員也得不到其他州的承認。要求訂出蒸氣鍋爐和壓力容器制造的標 準規范的呼聲越來越強烈,為解決這個問題,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于 1911 年成立了一個專 門委員會,后來被稱為鍋爐規范委員會。
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非燃火壓力容器規范對壓力容器沒有給出定義。壓力容器一般是指 裝有加壓流體用于完成某項過程的封閉容器,例如貯罐、熱交換器、蒸發器和反應器等。規 范規定壓力容器的范圍還包括容器外的管線,終止于管線端焊連接的第一條焊縫、螺栓連接 的第一個法蘭面、或類似連接的第一個有連接跡象的點或面。
美國非燃火壓力容器規范的短評 U-1 列出了超出規范權限的一些例外。這些例外是必 須的還是已被解除,不同地區有很大的不同。有關這方面的細節,需要查閱“鍋爐和壓力容 器的法規和條例說明書”,或向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機構咨詢。
非規范壓力容器是指不能滿足設計、制造、檢驗和鑒定規范的最低要求的容器。這些容 器不打印規范代號,除非有特殊的裁定,不得在接受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規范的區域安裝。 目前,許多國家都設置了壓力容器規范的立法和管理機構,頒布了各自的壓力容器規范。 在我國,原國家勞動總局 1979 年頒布了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;1980 年頒布了《蒸汽鍋爐 安全監察規程》;1981 年頒布了《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》。